《規范經營管理責任規定》
(修訂日期:2025年1月1日)
為給業務市場提供健康良好的經營環境,同時使業務市場領導人更好的落實對市場規范管理及教育、監督責任,客企一體地與公司共建“規范經營、和諧發展”的市場秩序,有效減少違規行為發生,公司特制定本規定。
一、基本原則
本規定中的業務市場領導人是指業務經理及以上職級人員。業務市場領導人應發揮模范帶頭作用,以身作則遵守公司的業務規章制度,并擔負對市場的規范教育及督促責任,與公司共同維護健康和規范的市場秩序。
二、適用對象
對實施違規行為的業務人員負有市場規范指導責任的業務市場領導人(可上溯至違規行為實施人員的最近的1-5個業務經理或以上職級人員)。
三、適用情形
當市場業務人員出現以下違規行為時,將會追究業務市場領導人管理不當的責任:
1. 嚴重降價銷售:指公司業務人員以任何形式,涉及批量或多次低于統一零售價7折銷售公司產品、將產品提供給降價銷售渠道、購買及報單的產品流入降價銷售渠道等行為。
2. 誘導、脅迫或協助他人重復申請資格:指在明知或應當知道他人已有資格的情況下,誘導、脅迫他人重復申請資格或協助他人重復申請資格。
3. 對公司或產品進行夸大、虛假宣傳:指公司業務人員在事業拓展及產品推廣、銷售過程中,夸大或虛構公司信息、事業機會或產品信息等損害公司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4. 重大外事/規則事件:指因公司業務人員行為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危及公司安全或品牌商譽的事件。
四、承擔管理不當的責任
視情況對管理不當的業務市場領導人采取以下措施(可多項并行):
1. 扣除不當利益(按違規人員處分決定生效月前2-6個月涉案業績扣除管理責任人獲得的不當利益,即報酬及相應培訓積分);
2. 告誡面談;
3. 12個月內不予晉升新的職級;
4. 取消咨詢委員/重要顧客資格;
5. 追繳對公司、消費者造成的損失;
6. 參加公司安排的規則教育,并通過規則考試。
7. 若12個月內承擔2次及以上管理不當責任的,公司可視情形給予管理責任人第三至五級處分。
五、免責情形
1. 管理責任人因特殊情況確認難以履行管理責任的,可以向公司提出書面免責申請。公司將在審批通過后的次月起,不予追究該申請人管理責任,同時扣減其相應責任范圍的服務報酬及培訓積分。
2. 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據管理責任人的申請,評估并決定是否予以免責:
(1) 主動報告:在公司啟動對違規行為的調查之前,管理責任人主動上報違規情況并及時向公司報備。
(2) 積極協助:在違規調查過程中,管理責任人積極協助配合公司,并對案件查處有所貢獻。
六、其他
1. 公司有權根據業務實際情況修訂本規定,修訂版本一經公布對全體業務人員適用。
2.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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